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图)
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丹 联系电话:025-83387746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鹭 联系电话:025-83387753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
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
租”、“公司”或“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江苏金租进行持
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
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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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诺的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实履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该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了有效执行。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公司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沟通、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大遗漏 。 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保荐机构已经对公司已公告文件进行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审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核实。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保荐机构对公司已公告文件进行审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核实。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生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核查,公司大股东未发现违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生该等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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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
九、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划,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
生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江
苏金租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
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金租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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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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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李 丹 刘 鹭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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